2019年9月16日,取消第一批證明事項,共61項;
2020年2月18日,取消第二批證明事項,共35項。
初始注冊、變更注冊:不再提交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憑證復印件、勞動/人事部門頒發的離退休證復印件,改為書面承諾;不再提交人事代理合同復印件、臺港澳人員就業證書復印件。
延續注冊:不再提交前一個注冊期的工作業績證明,改為書面承諾。
初始注冊:不再提交資格證書復印件、相應的業績證明、聘用單位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改為書面承諾。
延續注冊、變更注冊:不再提交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新聘用單位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改為書面承諾。
不再提交社會保險證明、企業章程/股東出資協議,改為書面承諾。
不再提交固定辦公場所的租賃合同或產權證明。
不再提交有關企業技術檔案管理、質量控制、財務管理等制度文件。
不再提交工商部門備案的企業章程。
不再提交“專業技術人員的名單、職稱證書或者執業資格證書及其工作經歷的證明材料”,改為申請人向主管部門作出書面承諾。
文件原文: 取消的第一批證明事項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關于取消部分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的決定
建法規〔2019〕6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及有關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部署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決定取消部分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相關證明事項自公布之日起取消。
附件:
1、取消部門規章設定的證明事項目錄
2、取消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此件主動公開)
取消的第二批證明事項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取消部分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設定的證明事項(第二批)的決定
建法規〔2020〕2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及有關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部署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決定取消部分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第二批),相關證明事項自公布之日起取消。
附件:
1、取消部門規章設定的證明事項目錄(第二批)
2、取消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目錄(第二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0年2月18日
(此件主動公開)